根据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规定: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根据《》规定,此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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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优待享受条件
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的,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依照《》规定享受住房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