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规定:
✪住房补助
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补助政策,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优抚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全额减免,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减免50%。
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享受人群范围
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的,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依照《》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根据《》规定,此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