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有关规定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正常参保缴费且达到下列参保缴费条件的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1)两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2)参保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两险合并实施后,在江西省范围内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大于或等于13个月)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