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供暖期。具体时间需要根据冬季的气温来定,若户外平均气温在5℃之下,且持续不断5日,即达到提前取暖的标准,有关部门会把供暖时间适度提前。
每年采暖费的缴费期限为4月1日至10月31日。热用户在缴费期限之内缴纳当年全部采暖费的。对拒不缴费的用户,供暖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暖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欠费。
补充阅读:违规用热行为
1.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2.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3.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4.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5.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6.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