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报销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报销比例不同。
统筹地区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800 元,报销比例 6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400 元,报销比例 8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
统筹地区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45%(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 5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6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 7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7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