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S357(兴洲路)龙骧东苑S-7号楼三楼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
咨询电话:
0314-706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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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声明书: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首页原件或加盖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相符: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本婚姻登记处填写,签名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笔签字并按手印)。
4、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的军人证件及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