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及各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同意,我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一级0.40元/月/平方米、二级0.60元/月/平方米、三级0.90元/月/平方米、四级1.20元/月/平方米、五级1.6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邯郸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邯房字〔2023〕38号)。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业主依法同意,协商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一级基准价的80%。
各住宅区在执行本等级基准价标准时,实际收费标准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依照基准价上下浮动10%(达不到一级收费标准的除外)。
(二)电梯运行费:12层以上0.30元/月/平方米,12层(含12层)以下0.35元/月/平方米。
二、相关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料及中标备案手续一式三份,报项目所在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备案,同时抄报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
(二)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最长预收时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收费时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按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
(五)市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他各县(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政策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暂定两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满后,视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再制定正式标准。此前凡我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