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结论性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更正登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开具错误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或重新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