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7月31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全市开通生育津贴自动申报服务功能。
政策详情:
发布时间:2023年1月5日
2023年1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包含了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机关和财政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25%(含生育保险费比例0.25%),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7.8%(含生育保险费比例0.8%)。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覆盖所有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其中按照领取生育津贴待遇费率参保缴费的单位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详情:
政策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人民政府
政策塬文:
http://tsyb.tangshan.gov.cn/tssylbzj/tzgg/20230803/1551195.html
http://new.tangshan.gov.cn/zhengwu/szfjbgswj/20230106/1491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