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绍兴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印发)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服务人才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和《诸暨市人才公寓准租证》的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市建设局、市开发委等人才公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配租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租赁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第二章 租赁申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交租赁申请:
1.落户我市的诸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E类及以上人才。
2.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或注册成立市场主体自主创业,并在我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3.引进到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双一流”全日制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位的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
4.经市委人才办批准的其他人才。
上述申请对象要求本人名下在诸暨无房产(指住宅类房屋、可用于居住的商业商务类建筑、农村自建房登记信息,下同)且未享受过购房补贴,其中全日制本科生要求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名下在诸暨无房产。在企业工作的包括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属于上述第1条的绍兴市级高级人才(E类)和第2、3条的人员应在引进至诸暨之日(引进时间以毕业后首次在诸暨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间为准)起五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为同区域公租房基准价,前四年分别按基准价的35%、50%、65%、85%收取,第五年全额收取。落户我市的绍兴市级以上领军人才(D类及以上)免除租金,免租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按一个月租金标准缴纳押金,押金在办理入住时缴纳,退租时返还(不计息)。承租人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 申请人在浙里办“绍兴人才码”在线平台提交申请,依据人才公寓房源剩余情况和排队情况,自主选择入住人才公寓园区和幢号,完善信息和承诺后提交申请,签订租赁合同;系统通过自动比对完成审批(审批不通过,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提交材料申诉);通过后产生入住房间号,告知申请人办结结果,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提供常住人员<仅限于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 申请人无法在线申请的,向人社局提交下列材料:
1.绍兴市级以上领军人才(D类及以上)需提交材料:《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选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诸暨房产查询情况证明;创业人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创新人才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需提交材料:《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引进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单位在编身份证明,编外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诸暨房产查询情况证明;诸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机关行政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经市委人才办批准的其他人才需提交材料:市委人才办批准的证明材料、入住人员情况清单。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管理单位在交付时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承租人可提交设备报修需求,其中因自然老化、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承租人无需承担维修费用。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因承租人保管不善导致附属设施灭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九条 承租人确定房源后,原则上不予调换。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人才公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资料,经核实后予以调换:
1.承租人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可申请调换至社保缴纳单位所在街道户型面积相近的人才公寓。
2.因子女就学需要,提供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就学证明,可申请调换至子女学校附近户型面积相近的人才公寓。
3.在安平小区入住小户型的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增加(配偶新到诸暨工作或新增子女),可申请在原小区内调换大面积户型或其他小区的人才公寓。
4.常住人员中有下肢或视力残疾导致行动不便的或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在原小区内调换出入方便、楼层较低、户型面积相近的人才公寓。
通过房屋调换申请的,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承租人信息(租期、物业等情况)登记到新房屋,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有变化的,按多退少补原则实行,并对原房屋进行退租检查。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约实行一年一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的2倍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不定期核查入住人员与承租人的匹配情况,如出现异常需查明原因,对存在不合规情况的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入住人才公寓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
1.本人在诸暨拥有房产的;
2.申请对象属资格条件第1条绍兴市级高级人才(E类)和第2、3条人员,一年内连续断缴诸暨市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3.违反租房协议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入住资格每年核查一次。管理单位负责核查承租人的不动产信息,并函告市人社局对承租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继续租赁。
第十四条 年度核查中发现承租人拥有房产的(其中期房需认定房屋已交付,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延迟交付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的2倍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拥有房产之日起2年。
在年度核查中发现承租人一年内连续断缴社保6个月以上的,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的2倍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续租期间承租人继续缴纳社保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继续按原政策租赁人才公寓。
总续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人才公寓。承租人拒不退出人才公寓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建立巡查机制,每半年向市委人才办报告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得为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不享有人才公寓的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承租人虚报、瞒报情况的,取消该人员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市政府重大招商引智项目中明确规定给予人才公寓享受的政策,按照市政府签订的协议要求执行。人才公寓由引进单位集中申请,经市委人才办核准后,引进单位统一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登记办理水电气等手续。人才公寓由引进单位自主调整分配,并将入住人员基本信息向管理单位报备,提供入住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入住人员与引进单位或入驻平台园区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备案。因工作特殊需求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由引进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引进单位应认真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将人才公寓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行为,承租人应当配合政府执行包含但不仅限于换房、临时转移等要求。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诸人才办〔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