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月,下限为4190元/月。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3142元/月,低于23142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
(四)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月,下限为5284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