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我市参加生育保险,且参保状态正常,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下简称生育)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
二、办理流程
(一)我市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后,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人的生育信息(生育人身份信息,出、入院时间,医疗类别,计划生育手术或妊娠终止日期,计划生育手术或生育类别,胎次,胎儿数,孕周等)规范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医保结算系统于次月5日前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
(三)参保单位在“河北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生育信息(生育人身份信息,出、入院时间,医疗类别,计划生育手术或妊娠终止日期,计划生育手术或生育类别,胎次,胎儿数,孕周等)、拨付对象、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和单位账户进行核准。核准通过的,申报信息传至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核准未通过的,由生育人在“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重新申报。
(四)医保经办部门按照本统筹区的生育保险政策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医保基金结算部门依据规定给予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审核未通过的,由生育人在“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重新申报。
(五)生育人可在“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中查询业务办理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