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600元)以上、支付限额(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人员18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
三级 | 50% | 55% | 50% | 45% |
二级 | 55% | 60% | 45% | 40% |
一级及以下 | 60% | 65% | 40% | 35%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全年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金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