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咸民发[2023]49号)
标准可以分为城市与农村两类,标准明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从850元/人·月提高到1320元/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秦都区、渭城区实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体化,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3.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1320元/人·月标准;兴平市、泾阳县非西咸共管区及其他县市从55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
本次政策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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