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提示
1、机动车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产品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3、机动车注册登记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该登记后才能上道路行驶。超过《公告》有效期购买的机动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二、摩托车的主要技术要求
1、两轮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50km/h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KW的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长≤2.50米、宽≤1.00米、高≤1.40米。
2、两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KW的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长≤2.00米、宽≤0.80米、高≤1.10。
电动轻便摩托车准驾F驾驶证,电动摩托车准驾E驾驶证,如果车主直接考E驾驶证,则可以向下兼容,同时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摩托车。
三、办理登记上牌所需资料
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原件。2、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产品公告停止销售之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提示:办理摩托车登记上牌业务需要交验车辆。
四、登记上牌地点
附近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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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推出《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根据河北省交警总队关于《方便农村群众申办交管牌证和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要求,自2023年8月28日起,推行摩托车登记省内“一证通办”。
户籍登记地为河北省范围内的居民,可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在省内“一证通办”摩托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业务,无需提交在廊坊的居住证明或居住登记证明。(户籍登记地为河北省以外的居民办理上述业务,仍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另外,车主户籍登记地为廊坊以外的居民(含省外),办理登记在廊坊摩托车的补换领行驶证、补换领号牌、补换领登记证书业务、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同样可以享受“一证通办”,不用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