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所需资料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就业创业证》(已在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
3.有失业登记时间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名册》);
4.身份证;
5.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存折)。
注: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三、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到其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就业创业证》;
2.到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填报《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验证手续;
3.失业人员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待遇核定窗口申领失业金。
四、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注:1.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