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申报条件:
编制或者从业人数满5人(含)以上,单位名下拥有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由单位集体户户管员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本单位名下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党委、政府部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启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
4.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文件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
5.本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