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20元。月人均补助一类420元、二类220元、三类190元。
(二)城市低保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暂不提高,每人每月64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55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32元(暂不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4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2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各县区可视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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