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审核公示通过的时间确定轮候顺序,列入轮候册,并将轮候信息在梅江区政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一、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按照列入轮候册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属于优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确定,具体排序为: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见义勇为人员、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复转军人、单亲家庭、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优先保障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上年度未获保障家庭;
(四)本年度通过审核的其他家庭。
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优先配租。
轮候2年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第3年予以实物配租,但放弃实物配租的除外。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二、 轮候期间,申请人由于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财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申请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三、 轮候超过1年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顺序不变;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四、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申请人配租轮候顺序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明确配租原则、拟配租的申请人类别及各类配租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配租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五、 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1人家庭分配套间,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以上(含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的分配方案为准。
公共租赁住房相应户型房源不足时,2人以上(含2人)家庭可分配两套套间。
六、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配租结果经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承租对象,将承租对象相关资料移交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七、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直管公房,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愿意继续承租该直管公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视房源和需求等实际情况,将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筑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收取;不愿继续承租该直管公房的,按照规定轮候配租。
八、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重新轮候:
(一)未按要求参加抽签(摇号),或已抽签(摇号)但放弃所抽得的房源的;
(二)已选定房源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其他申请人从第二次放弃实物配租之日起重新开始申请。
九、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配租,并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