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执行江苏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及范围),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确定待遇享受规则。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应与在参保地相应医药机构就医支付比例一致。上述参保人员在备案地确需转诊至备案地外就医的,执行参保地转诊转院待遇政策。
按规定转诊到设区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药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可行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直接至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超过2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参保地规定时限内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零星报销待遇按照参保地的规定执行。
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的参保人员,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不降低支付比例。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可在参保地和就医地双向享受直接结算服务。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因工作、生活需要,临时返回参保地就医或在多个备案地就医,按照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应与在参保地相应医药机构就医支付比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