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低保申请标准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新标准予以公布,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1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660元/人·月执行。
二、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4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480元/人·月执行。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护理标准分3档设置:集中供养全自理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0.7倍确定,集中供养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全自理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在开展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内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五、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