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一、“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如何认定呢?
根据《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分别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二、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不得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设区市确定,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四)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六)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八)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三、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是什么?
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申请家庭可以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村(社区)代为申请。
四、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如何实施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当前,市医保、住建等部门已有针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帮扶措施。今后,全市还将陆续出台其他帮扶政策。
另据暂行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