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具有东莞市户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东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
申领方式
残疾人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因年龄、自身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只提交户口本)。一般应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市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在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或者按有关规定在省外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
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统称代办人)可以代残疾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享受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相关的其他待遇情况,并就其真实性、配合追回违规发放资金等内容作出承诺。
申领程序
(一)受理与初审。市民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受理全市及辖区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完成初审。初审完成后通过“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初审时,应核查残疾人户籍所在地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是否一致。二者不一致的,受理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办理证件迁移手续,待迁移手续完成后再行申请。
(二)核查。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在一体化平台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情况完成核查。属于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可提请同级退役军人部门、公安部门协助核查。核查通过后,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市残联审核。属于外市本省户籍的残疾人,由残疾人户籍地审定并发放。属于外省户籍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要求,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或其他规定的信息系统、平台,由残疾人户籍地审定并发放。
(三)审核。市残联在接收公共服务部门核查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人证有效期限和状态(冻结、注销)等残疾状况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市民政局收到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并完成审定,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发放时间
符合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于批准发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并在每月25日前完成支付。由镇街(园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向残疾人家庭或者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定期资格认定
(一)主动申报资格认定。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受理窗口申报。
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受理申报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开展入户调查认定。入户调查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或代办人。
市民服务中心、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在首次办理补贴申请或者首次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时,应当以必要的方式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办法,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
(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变更、停止发放等手续,经市民政局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户籍等信息发生变化;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特别提醒
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二)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进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资格认定,或者资格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七)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
(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九)享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与已享受的其他保障政策同时享受的。
对上述第(二)、(四)、(五)、(七)、(八)款情形认定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残联重新调查核实。经核查,对第(二)、(四)、(五)、(八)款情形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对第(七)款情形,经市残联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后恢复或重新办证的残疾人,按程序重新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视情按照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待遇。
对上述第(九)款情形,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向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告知违规同时享受情况,根据残疾人意愿,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或者协调停发其他保障待遇。残疾人退出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政策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dg.gov.cn/zwgk/zfgb/szfbmgfxwj/content/post_3983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