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6号)精神,正式启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功能。
什么是“个人账户共济”
个人账户共济是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共济”对象授权范围
授权人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被授权人为授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河北省参保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参保状态均为正常参保。
“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
被授权人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时,如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默认为0),可以使用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