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什么材料?
答:依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补费类型如下:
(一)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新乡市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为1987年3月,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为1989年1月,补缴多少年月取决于1995年以前档案记载得完整性,如:招工手续,每年工资定级。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新乡市为1986年10月,补缴多少年月取决于1995年以前档案记载得完整性,如:招工手续,每年工资定级。
(三)《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提供:会计凭证每季度一本,补费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要有或者提供银行流水,银行流水要体现为单位对公账户打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提供: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书、劳动仲裁调解书、法院调解书、劳动监察和审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6个月不允许转移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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