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各项报销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18万元。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一般诊疗(含挂号、诊查、注射输液、药事服务等)、零售药店购药,每人每年限额120元。
门诊费用统筹金按比例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统筹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计算公式:
(总医疗费用—自费费用—首先自费费用—起付标准)X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90%
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75%
三级医疗机构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