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5个百分点;
即: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 、70% 、60%。
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15 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 20 个百分点。即: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 、55% 、45% 。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在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需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