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附:
二、结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涉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涉华侨结婚登记
(1)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2)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涉外国人结婚登记
(1)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5、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证件照片。
三、补办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