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一、《条例》扩大了养犬管理适用区域,由宜昌城区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适用范围更广。
二、实施分区管理,将本市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对《条例》施行前饲养的超出规定数量的犬只,已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条例》实施后,对重点管理区域内超出规定数量未进行处理的犬只、未办理登记的、未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的等情形,《条例》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养犬登记审核时间不同。《办法》规定养犬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条例》将审核时间减少到5个工作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除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外,并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四、养犬行为规范更加具体、细化。《条例》增加了重点管理区域养犬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超出饲养规定数量的幼犬、放弃饲养及不符合条件无法登记的犬只处理措施。
五、《条例》创设了更多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更加行之有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比如对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管理,由于《办法》是政府规章,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只能设定一定数额罚款,不能再设定其他的更为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实际管理效果不明显。而《条例》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设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这对进一步加强禁止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此外,《条例》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随意遗弃犬只等行为,都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这些既是《条例》和《办法》的不同,也是本次立法的特色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