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一)负责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
(三)有相关举报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核实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受理申请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