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理指南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注: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不可申请。
三、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 4年。
四、申请材料
1. 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位公章);
5.《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6. 《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五、办理流程
备齐资料→自主选择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带动就业款拨到对象的基本帐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