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体检对象
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退休人员(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补缴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补缴人员除外)。
2、体检时间和医疗机构
(一)体检时间: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体检医疗机构:浦江县人民医院、浦江县中医院、浦江第二医院。
体检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在以上医疗机构中就近选择一家进行体检。
3、体检项目
内科检查、外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3项(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2项(肌酐、血尿素氮)、血脂四项(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空腹血糖、常规心电图、彩超(肝、胆、胰、脾)、胸透、甲胎蛋白。
参检人员在体检期间超出体检范围之外的项目,费用由本人自付。
4、其他事项
(一)为提高体检效率,防止候检时间过长,体检人员需提前预约体检时间,了解体检注意事项。体检对象按照约定的体检时间,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约定的体检医院窗口领取体检表格,按体检医院要求和程序参加体检。医院应为每位体检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二)符合条件体检人员的健康体检待遇仅限本人享受,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替体检。
(三)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健康体检的人员不再享受此待遇。
(四)体检人员请自觉佩戴口罩,如有发热或呼吸道相关症状请听从医院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