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符合国家、省有关异地就医规定的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1、因投靠父母、子女或夫妻间互相投靠的;
2、在外地购房人员;
3、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含农民工和双创人员)。
异地就医需事先办理,参保人员自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次日起,享受异地就医待遇,在本市、县(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结算功能同时暂停一年。
附:
二、所需材料
1、本市社会保障卡;
2、就医地长期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3、暂未取得居住证明的:未成年人投奔父母或老年人(60周岁以上)投奔子女的需提供外地亲属居住证明(户口簿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异地工作证明和居住证)和亲属关系书面承诺书。
注:家住外地的参保大中专学生在寒暑假或实习期间因突发疾病确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在其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事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并于出院后携带相关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