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 用人单位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 ||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 ||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用人单位 | |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山东省标准 | ||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 ||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 ||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 ||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用人单位 |
山东省标准 | ||
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 ||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 ||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全国一口价)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
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