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委托银行收集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负责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予受理,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与借款人面谈,对借款人所购住房、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审查,录入业务系统并逐级提交审批。
2、经银行审核岗、管理部信贷岗、管理部主任岗逐级审批后同意放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借款人办理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管理部收到房屋正式抵押登记证书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
4、对行业信用与社会声誉良好、积极配合中心工作并愿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开发企业,可执行“办妥房屋预抵押登记”放款(对企业信用报告中存在关注等非正常等级借贷款余额或担保的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办妥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放款),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预抵押登记;管理部收到房屋预抵押登记证书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
5、借款人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的日期距贷款审批完结日期间隔超过6个月的,须先行填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个人信息申报表》,申报无重大信息变更的直接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申报有重大信息变更的,由借款人补正资料重新审核通过后再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
6、借款凭证签订后,管理部经办人在业务系统中按规定操作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