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结清费用的情况:
(一)人才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关系等情况发生变更的,人才(用人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申报,经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可继续租住;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二)人才房入住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于每年第3个季度组织开展,人才(用人单位)须在审核期内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关系等情况材料,经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可继续租住;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三)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中有成功申领购房补助或享受其他安居政策的,自申领成功之日起,视为自动丧失人才房配租及租金补贴待遇资格并自动解除租赁合同,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退回已领取的人才房租金补贴;
(四)人才房租赁期内发生的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等其他费用未缴清的,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提醒;未缴清时间连续超过2个月的,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有权没收保证金,该人才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五)人才在租赁期内空置人才房2个月以上的,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提醒;此种情形再次发生的或空置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该人才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六)人才在租赁期内私自将人才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功能的,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由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七)人才在租赁期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八)其他被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