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及时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2.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窗口或者在线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核发犬牌,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犬牌的费用由财政承担,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注意事项:
1.养犬登记每年延续一次。养犬人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狂犬病免疫证明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经公安机关催告后仍未办理的,注销养犬登记。
2.养犬人变更住所地、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犬只丢失、死亡、转让、送交收留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犬只转让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4.电子标识、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