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残疾类别及标准
1.视力残疾:(双眼)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是指年龄三岁以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在填写残疾人证时,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全部残疾类别、等级予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