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业务办理,落实“租购并举”的工作要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我中心自2023年7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调整。
提高无自住住房且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无自住住房且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呼市市区、铁路服务部提取额度提高至14000元/人•年,市属旗县提取额度提高至10000元/人•年。
以上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