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申请“双通道”药品待遇资格后,其使用“双通道”药品治疗期限以“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根据参保人员临床治疗评估情况而定。在“双通道”药品管理名单中对部分“双通道”药品的疗程、用量等有明确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等导致不符合“双通道”药品使用条件时,其“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应及时填写《江西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终止表》并交所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核定。
(3)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需将《江西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终止表》线上传递至参保地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识。
(4)患者对已申请的“双通道”药品产生耐药性,需要申请更换“双通道”药品时,应提供已备案“双通道”药品的《江西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终止表》,并按“双通道”药品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新“双通道”药品使用备案。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