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
失业人员。
申请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具体标准:
核定当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享受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以此类推,一次核定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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