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扣减方式
1.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
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