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1.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3.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津贴计算公式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X 津贴支付天数 ÷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津贴支付期限
1.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一胎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不足23周岁的98天;二胎及三胎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