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记费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收费标准及要求如下:
1.住宅类:登记费为80元/件,其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为0元/件。
2.非住宅类:登记费为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为80元/件。
3.证书工本费类: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4.免收登记费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以及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5.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二、我中心除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若您本人或委托他人、中介机构在申报办理登记过程中,有向您收取诸如“快件费、加急费、通道费、信息费”等任何名义的费用,请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监督站监督电话:0871-63103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