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断缴:
参保单位中断缴纳医保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视为欠费开始之日(以下简称“欠费日”),停止享受医保待遇。自欠费日起,当月底之前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补结算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次月及次月后补缴的,自补缴到账的次日起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因参保单位原因造成欠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按照职工医保规定的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报销,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个人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负责。从中断之月起,6个月内办理续保的,按第二十三条补缴和享受中断期间的医保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和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不足额补缴的,自重新缴费到账之日起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