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亲子关系声明”,同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必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
办理出生证明:
1、家长需提供宝宝大名、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原件,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出生证明国家规定应由母亲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母亲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只能有父亲前来办理,还需提供母亲本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出生证遗失补办
1、签发机构审验儿童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予以补发。
2、补发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4、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6、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1996年以前出生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