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含居民生育住院)、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住院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取消起付线。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