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在扣除乙类先行负担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200元/年
退休职工:150元/年
(二) 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对于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支付。
在职职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 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60%;
退休职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 6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70%。
(三)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 2000元/年
退休职工:2500元/年
(四)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