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二、适用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申请条件: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 18周岁,包括:
(一)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申请材料:
⑴填写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 2)
⑵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⑶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⑷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二)网上申报:
六、办理流程及描述:村 (居) 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 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区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 息录入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电话咨询: 0314-202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