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地方特产2024-04-24 21:11:29未知

南昌市西湖区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市西湖区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4〕10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申请收养西湖区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社会弃婴和孤残儿童,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并形成《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三条 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应当接受收养登记机关的跟踪回访。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收养评估机构由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 从事受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评估业务能力。

  第六条 收养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民政收养登记机关的委托证明,并保证收养申请人的隐私不外泄。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收养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与内容,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一)收养动机

  1.能够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

  2.收养申请理由适当,动机纯正,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如儿童行为问题和身体疾病问题等有足够认识。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

  3.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

  (二)家庭基本情况

  1.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社交情况。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不超过6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申请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三)婚姻状况

  1.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及满意程度,是否有家庭责任感。

  2.夫妻双方有无婚变史,如有离婚应说明主要原因及现在

  的婚姻态度。

  3.收养申请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3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5年。

  4.收养申请人无同性恋行为。

  (四)家庭成员状况

  1.家庭子女情况,是否与收养申请人同住,家庭子女对待收养子女的态度。

  2.主要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及对待收养子女的态度。

  (五)健康状况

  1.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在体能和智能方面无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

  (六)职业和经济状况

  1.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居当地平均中等水平以上。

  2.收养申请人如无固定职业,应说明经济来源,如继承遗产、股东收入等,证明其收入稳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七)受教育程度

  1.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儿童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八)道德品行

  1.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行政、治安处罚记录。

  2.无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

  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

  3.无收养后放弃儿童监护权的情况。

  4.无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和敌视政府、仇视社会行为。

  (九)居住条件

  1.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住房应在人均25平方米以上。

  2.居住地区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

  (十)养育照顾

  1.了解一定的养育知识,具备相关养育经验。

  2.已经做好养育安排。

  第四章 收养申请及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人员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估活动:

  (一)收养前评估

  1.评估委托。有收养儿童意向的当事人,到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规政策,领取相关宣传资料,提出收养意愿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初步审核收养申请人资格,对初步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

  2.评估通知。民政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意向,与社会福利机构查询比对现有可被收养的儿童信息,并经双方认可,按收养意向登记时间顺序和不超过1:3比例,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

  3.综合评估。收养申请人凭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到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办理收养评估手续。收养评估机构依据《南昌市西湖区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试行)》,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整体情况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估。收养评估员采取约见访谈、到收养申请人的住所实地查看、走访收养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方法,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并把与收养申请人访谈、实地查看和走访调查的次数、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相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亲朋好友等的收养推荐信,可列入家庭评估报告附件,形成综合评估材料,制作书面的《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有效期为1年。如收养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反映情况,收养评估机构应及时对收养家庭进行家访,根据变更情况进行补充更新,形成新的《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意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意见书》是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情况的重要依据。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意见书》,对经审查认为综合条件最适合收养子女的申请人,依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受理其收养登记申请,展开其他各项审批程序。

  (二)回访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时,应同时与收养申请人签订《收养后跟踪回访协议》,社会福利机构协助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完成收养登记手续6个月内,收养申请人应当接受其常住地民政部门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的跟踪回访,配合评估人员了解被收养儿童融入家庭情况。

  第十条收养评估机构在完成跟踪回访后,应当出具书面

  的《收养后回访反馈报告书》,并提交给为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收养评估机构应当做好收养后的跟踪回访服务

  工作,对被收养申请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服务。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应当及时介入,并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收养评估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根据《收养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收养调查评估的费用,由收养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内。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昌市西湖区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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